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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項目申報通知

    關于開展2021年第二批合肥高新區合創券兌現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21/11/9     瀏覽次數:    

    根據《合肥高新區2020年度創業創新服務券實施辦法》(合高管辦〔2020〕60號)的要求,結合近期合創券的實際開展情況,現開展2021年第二批合肥高新區合創券兌現工作,有關情況通知如下:



    合創券免費咨詢:15855199550(手機/微信),0551-65300128


    一、兌現主體

    (一)合肥高新區合創券服務機構,在為高新區企業提供科技創新服務時接受企業持有的合創券(通用券和專用券)作為部分交易款。服務機構和用券企業之間無任何投資與被投資,隸屬、產權紐帶等影響公平公正市場交易的關聯關系。


    二、兌現申報材料

    (一)合創券兌現申請表

    在系統賬戶管理模塊進行線上編輯,下載簽字蓋章后上傳系統。

    (二)交易證明材料

    每筆交易都需要全部證明材料,包括服務交易合同、轉賬憑證(用券企業自付部分)、服務發票(交易全額發票)、科技服務成果證明文件(交付的服務成果、解決的主要技術問題及其他創新成果證明,如專利、著作權、新產品、新工藝、樣機等)。

    此類材料只需要在合創券系統每筆交易中提交,無需線下提交。如在兌現截止時間還未提交或者提交資料不全,不予兌現。請在合創券系統確認交易已提交審核,否則不能兌現。

    (三)合創券兌現匯總表

    詳見附件1,PDF蓋章版及excel版同時發至,表中的企業順序和系統里的兌現申請順序保持一致。


    三、兌現時間

    合創券兌現申請表、交易證明材料只需在合創券系統提交,合創券兌現匯總表發至指定郵箱,所有材料提交時間:2021年11月10日至11月12日。


    四、注意事項

    (一)一份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服務內容必需全部完成,方可申請兌現;服務合同中未明確約定使用合創券及相應金額的,不予兌現。

    (二)服務協議中應包含合同總金額、合創券支付金額、簽約時間、產品和服務內容等,若一份合同里面有多項服務,應單獨列明價格和用券金額;上述內容不全的,不予兌現。

    (三)2020年9月29日前完成服務的根據《合肥高新區2019年度創業創新服務券實施辦法》中標準化產品的補貼上限進行兌現,之后完成服務的根據《合肥高新區2020年度創業創新服務券實施辦法》中標準化產品補貼上限進行兌現,非標準化產品服務仍按照合同總額的50%進行兌現。

    (四)發明專利的兌現需提交實質審查通知書(實審電子通知書的需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開據的收費收據);PCT申請的兌現需提供國際申請日和申請號通知書;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外觀專利的兌現需提供授權證書,商標的兌現需提供受理通知書,集成電路布圖的兌現需提供設計證書。2019年9月1日起,協助企業代繳官費的手續費不再納入合創券補貼范圍。

    (五)省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綜合服務費的交易合同涵蓋時間需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且需提交企業的服務確認函。

    (六)系統開放前,服務機構可先行線下準備兌現申報材料;待系統開放后,統一補充上傳申報材料。

    (七)申請兌現的服務機構只能提供入庫資質類別的服務,如A服務機構僅有專利代理資質,但提供項目申報服務,不予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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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高新區2020年度創業創新服務券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設世界一流高科技園區,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國發〔2018〕32號)等文件精神,降低企業創新投入成本,營造創業創新氛圍,激發創新活力,規范合肥高新區創業創新服務券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合肥高新區創業創新服務券(簡稱合創券)是指合肥高新區管委會為鼓勵和支持企業創新、積極開展產學研合作而面向企業設計發行的一種可兌現的有價電子憑證。

    第三條 合創券管理遵循公開普惠、自主申領、鼓勵創新的原則,通過發揮合創券的杠桿作用,利用信息化手段精準化服務,引導企業加大創新投入。

    第四條 合肥高新區實施合創券所需資金,實行預算管理、總量控制。合創券發放額度依據上年度合創券的發放與兌現情況確定。

    第二章 發放對象與適用范圍

    第五條 合創券的發放對象為在合肥高新區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以下四類企業:

    (一)至少有1名人員在本公司繳納社保且在孵化器(眾創空間)內正常開展經營活動,通過高新區管委會年度績效考核合格的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業技術研究院等創業服務機構推薦的科技型小微企業,小微企業認定標準參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執行。

    孵化器、眾創空間、產業技術研究院等創業服務機構不得推薦“三無企業”(無社保人員、無固定場所、無實際經營),不得推薦存在失信行為的科技型小微企業申領合創券。

    (二)有實際辦公場地,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至少有3名員工在本公司繳納社保的科技型小微企業(小微企業認定標準同上)。

    (三)上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4000萬元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四)高新區管委會認定的上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億元的高成長性企業。

    第六條 合創券分為通用券和專用券,其中通用券適用于企業與合創券服務機構之間開展專利服務、技術檢測、委托研發、技術咨詢、科技金融、創業孵化及人才服務等常規科技創新服務活動;專用券適用于經管委會認可的相關重點產業、重要領域的特定用途服務,具體使用范圍另行通知。

     

    第三章 服務機構遴選

    第七條 合創券服務機構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一)國家級研究中心;

    (二)產業技術研究院;

    (三)科技創新服務機構,主要包括云計算服務提供商、檢驗檢測機構、園區支持建設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平臺推薦的平臺單位;

    (四)園區科技中介服務機構,主要包括認證服務機構、區域股權交易中心、證券公司、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代理機構、財務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科技保險機構、科技咨詢機構、環保咨詢機構、人才服務機構等。

    第八條 服務機構遴選步驟:

    (一)服務機構線下提交資質證明材料和服務清單,申請成為合創券服務機構;

    (二)合創券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入庫的機構進行審核,服務機構名錄經確認后,統一對外發布;

    (三)成功入選后,服務機構線上入駐合創券平臺并完善機構信息;

    (四)服務機構根據入庫類別,在合創券平臺發布對應的科技創新服務。

    第九條 合創券服務機構條件:

    (一)對于特定類別服務機構(詳見附件一),需在合肥高新區注冊或在區內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入庫也需具備相關資質并達到對應條件,稅務關系在高新區,且在本地具備實際服務能力。

    (二)對行業地位領先、業績突出、企業服務需求量大的國內外優秀服務機構,可單獨提出申請,經評估通過后列入合創券服務機構范圍。

    第十條 合創券管理部門會對入庫的合創券服務機構施行優勝劣汰動態考核管理。

    優勝方面:合創券管理部門綜合服務機構的服務能力、當年合創券服務業績、年度服務總結等因素對其進行量化考核(詳見附件二),對各類別評分最高的服務機構進行表彰,并授予“合肥高新區合創券優秀服務機構”證書。

    劣汰方面:入選一年內未在合創券平臺發布服務產品的,視為自動放棄合創券服務機構資格;對拒不接受企業用券的服務機構,視為自動放棄合創券服務機構資格。

     

    第四章 申領與發放

    第十一條 申領與發放程序:

    (一)管理部門發布申領通知;

    (二)符合條件的合創券發放對象,登錄《合創匯合肥高新區互聯網+創業創新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網址:www.gx-hch.com)注冊賬戶并提請申領;

    (三)申領期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系統通過五個維度:影響、實力、能力、發展、貢獻,對申領企業進行多維度畫像,結合過往合創券使用情況,以及申領企業是否存在經營異常和嚴重失信信息,對每個企業進行綜合評分,并根據評分自動分配合創券金額。

    (四)合創券管理部門對企業總額評分和分配額度進行復核,擬合創券發放清單,并在合肥高新區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登記備案。

    第十二條 合創券管理部門按照企業智能畫像、初審篩選、人工復審、授予額度及即用即領的流程,對企業材料、合創券全生命周期使用情況進行審核和監督。

    第十三條 合創券額度有效期1年,過期失效。分配額度使用完后,企業才有資格繼續申領。

     

    第五章 使用與兌現

    第十四條 用券步驟:

    (一)持券企業通過平臺搜索和了解服務機構和提供的服務產品,在線向服務機構咨詢和提出購買申請。

    (二)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企業線上下單支付合創券,平臺自動凍結;同步,線下簽訂服務協議,由服務機構將協議掃描版上傳至平臺,企業線上確認后,服務機構方可線下開展服務。

    (三)完成服務后,服務機構線上傳服務結果、服務發票(與服務合同總金額一致,并備注合同號)、企業轉賬憑證(備注合同號)等相關證明材料,待企業驗收確認后,完成交易。同時,系統自動將凍結合創券劃轉至服務機構賬戶。

    第十五條 合創券兌現步驟:

    (一)合創券兌現采取網上申請、定期受理、集中審核的方式,每年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兌現。兌現期內,服務機構登錄管理平臺提交兌現申請。

    (二)合創券管理部門對兌現申請進行核實,并參照公布的產品服務合同價格補貼上限進行兌現額度初算:標準化產品兌現比例分為30%、40%、50%三檔(詳見附件二),非標準化產品兌現比例不超過50%,最終擬定兌現清單。

    (三)兌現清單會在合肥高新區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10個工作日內兌現資金,另按實際兌現金額10%的比例,給予合創券服務機構服務實施團隊獎勵。

    第十六條 使用及兌現注意事項:

    (一)合創券采取電子券形式,實行實名登記備案制,每個合創券均有唯一的備案編號,不得買賣、轉讓。

    (二)合創券持券企業應向合創券管理部門發布的服務機構購買相應服務,服務雙方無任何投資與被投資及隸屬、產權紐帶等影響公平公正市場交易的關聯關系。

    (三)服務機構與持券企業的服務合同價格不得高于該機構同類服務的市場價格,雙方簽訂服務協議中須體現合同總金額、合創券支付金額、企業自付金額、簽約時間、產品和服務內容、數量等關鍵信息。

    (四)持券企業每次使用的合創券通用券金額不得超過單項服務合同金額的50%,其他費用由企業自行支付,且必須采用對公轉賬支付;專用券使用上限會在發放通知中另行公布。

    (五)所有企業每年獲得合創券授信額度上限為10萬元;在合創券存續階段,所有企業實際使用通用券額度的上限為30萬元。

    (六)合創券不得與長三角雙創券、合肥市創新創業券等政策補貼重復兌現。

    (七)對服務完成前,持券企業工商或稅務關系遷出合肥高新區的,合創券主管部門將拒絕兌現相關交易。

     

    第六章 監督與風險控制

    第十七條 合創券持券企業應向入庫合創券服務機構購買相應服務,交易雙方應無任何投資與被投資及隸屬、產權紐帶等影響公平公正市場交易的關聯關系。

    第十八條 持券企業應對服務機構的服務效果給予客觀真實的評價并配合服務機構進行兌現。對提供不實評價信息或拒不配合兌現的企業,經查實后,注銷企業領取對應批次的所有合創券,列入黑名單。

    第十九條 對違反實施辦法規定的持券企業與服務機構,將責成企業及服務機構進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為三個月到半年;對到期拒不整改的企業及服務機構,注銷企業領取對應批次的所有合創券并列入黑名單,取消服務機構的合創券服務資質并列入黑名單。

    第二十條 對受到市級以上相關部門處罰或存在惡意串通、弄虛作假等嚴重違規、違法行為的持券企業及服務機構,注銷企業領取對應批次的所有合創券并列入黑名單,取消服務機構的合創券服務資質并列入黑名單。五年內取消相關單位獲得區級財政資金支持,以及被推薦申報其他各級財政資金支持的資格。涉嫌違法的,將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列入黑名單的持券企業及服務機構視情節輕重,原則上兩年內不得重新申領合創券或進入合創券服務機構庫,情節惡劣的,永久不得申領合創券或進入合創券服務機構庫。

    第二十二條 合創券管理部門會同合肥高新區相關部門對合創券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并委托專業第三方機構每年按10%-20%的比例隨機抽查合創券使用情況。

    第二十三條 為維護持券企業及服務機構的商業機密及合法權益,參與合創券申請、兌現及管理的各單位和人員須對企業注冊資料、科研活動內容、服務機構注冊資料等信息嚴格保密。對違反保密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構成違法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合肥高新區科技局負責合創券的政策制定、監督和管理,組織合創券的申請、審核和推薦工作。合肥高新區財政局負責合創券兌付資金預算安排、撥付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由合肥高新區科技局會同合肥高新區管委會相關部門負責解釋。如遇國家、省、市相關政策及法規調整,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1.特定類別服務機構入庫資質清單

    2.合創券服務機構績效考核評分細則

    3.標準化服務產品合同價格補貼上限

    附件1:

    特定類別服務機構入庫資質清單

    序號

    服務機構類別

    資質及條件

    1

    會計師事務所

    取得財政部門頒發的執業證書,具有為上市企業或新三板掛牌企業提供業務服務的業績,至少有注冊會計師7名且在本單位持續繳納社保半年以上。

    2

    稅務師事務所

    取得稅務主管部門頒發的行政登記證書,至少有注冊稅務師或注冊會計師5名,其中至少3人在本單位持續繳納社保半年以上。

    3

    律師事務所

    取得司法部門頒發的執業許可證,具有為上市企業或新三板掛牌企業提供業務服務的業績,至少有執業律師15名且在本單位持續繳納社保半年以上。

    4

    知識產權代理機構

    取得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至少有持證專利代理人5名,至少2名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人在本單位持續繳納社保半年以上。

    5

    商標代理機構

    成立2年以上,屬于國家商標局的備案代理機構,上年度成功服務園區企業不少于20家,至少6人在本單位持續繳納社保半年以上。

    6

    知識產權評估機構

    取得省財政廳的登記備案公告,至少有資產評估師5名,其中至少3名在本單位持續繳納社保半年以上。

    7

    財務咨詢機構

    取得財政廳頒發的代理記賬許可證,上年度成功服務園區企業不少于50家,至少有助理會計師及以上人員5名且在本單位持續繳納社保半年以上。

    8

    科技咨詢機構

    成立2年以上,上年度成功服務園區企業不少于20家,其中取得政策資金支持的省級及以上科技項目、企業資質等服務不少于10家,至少8人在本單位持續繳納社保半年以上。

    9

    認證機構

    具有有效CNCA及CNAS的相關資質,上年度成功服務園區企業不少于20家。

    10

    環評機構

    經區環保部門推薦,取得環保部頒發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資質。

    11

    檢測機構

    具有有效CMA或CNAS的相關資質,上年度成功服務園區企業不少于10家。


    附件2:

    合創券服務機構績效考核評分細則

    合創券服務機構績效考核評分細則(非項目申報類)

    評分項

    權重

    評分標準

    服務能力

    上年度營收

    20%

    得分根據上年度的營收總額劃分:

    1)合同總額<100萬:10分;

    2)100萬≤合同總額<200萬:20分;

    3)200萬≤合同總額<300萬:30分;

    4)300萬≤合同總額<500萬:40分;

    5)500萬≤合同總額:50分。

    專業人員隊伍

    (以持有資格證書人數為準)

    10%

    得分根據通過本單位繳納社保的持證員工數劃分:

    1)持證員工<5人:10分;

    2)5人≤持證員工<10人:20分;

    3)10人≤持證員工<15人:30分;

    4)15人≤持證員工<20人:40分;

    5)20人≤持證員工:50分。

    合創券服務業績

    業務總量

    30%

    得分根據完成的合同總額劃分:

    1)合同總額<2.5萬:10分;

    2)2.5萬≤合同總額<5萬:20分;

    2)5萬≤合同總額<10萬:30分;

    3)10萬≤合同總額<15萬:40分;

    4)15萬≤合同總額<20萬:50分;

    5)20萬≤合同總額<25萬:60分;

    6)25萬≤合同總額<30萬:70分;

    7)30萬≤合同總額<35萬:80分;

    8)35萬≤合同總額<40萬:90分;

    9) 40萬≤合同總額:100分。

    服務次數

    30%

    得分根據完成的服務次數劃分:

    1)服務次數<5次:10分;

    2)5次≤服務次數<10次:20分;

    3)10次≤服務次數<15次:30分;

    4)15次≤服務次數<20次:40分;

    5)20次≤服務次數<25次:50分;

    6)25次≤服務次數<30次:60分;

    7)30次≤服務次數<35次:70分;

    8)35次≤服務次數<40次:80分;

    9) 40次≤服務次數<45次:90分;

    10) 45次≤服務次數:100分。

    年度服務總結

    10%

    包含服務機構概況、合創券服務業績,重點應包括服務企業名單、服務企業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情況。

    額外加分

    ——

    每獲得一次區縣、市級、省級、國家級獎勵的,分別加5分、10分、15分、20分。

    一項否決

    ——

    出現違反《合肥高新區2020年度創業創新服務券實施辦法》行為,直接取消評優資質。

    合創券服務機構績效考核評分細則(項目申報類)

    評分項

    權重

    評分標準

    服務能力

    上年度營收

    20%

    得分根據上年度的營收總額劃分:

    1)合同總額<100萬:10分;

    2)100萬≤合同總額<200萬:20分;

    3)200萬≤合同總額<300萬:30分;

    4)300萬≤合同總額<500萬:40分;

    5)500萬≤合同總額:50分。

    合創券服務業績

    業務總量

    30%

    得分根據完成的合同總額劃分:

    1)合同總額<2.5萬:10分;

    2)2.5萬≤合同總額<5萬:20分;

    2)5萬≤合同總額<10萬:30分;

    3)10萬≤合同總額<15萬:40分;

    4)15萬≤合同總額<20萬:50分;

    5)20萬≤合同總額<25萬:60分;

    6)25萬≤合同總額<30萬:70分;

    7)30萬≤合同總額<35萬:80分;

    8)35萬≤合同總額<40萬:90分;

    9) 40萬≤合同總額:100分。

    政策獎補

    30%

    得分根據服務企業獲得的政策獎補劃分:

    1)獎補總額<200萬:10分;

    2)200萬≤獎補總額<300萬:20分;

    3)300萬≤獎補總額<400萬:30分;

    4)400萬≤獎補總額<500萬:40分;

    5)500萬≤獎補總額<600萬:50分;

    6)600萬≤獎補總額<700萬:60分;

    7)700萬≤獎補總額<800萬:70分;

    8)800萬≤獎補總額<900萬:80分;

    9)900萬≤獎補總額<1000萬:90分;

    10) 1000萬≤獎補總額:100分。

    服務次數

    10%

    得分根據完成的服務次數劃分:

    1)服務次數<5次:10分;

    2)5次≤服務次數<10次:20分;

    3)10次≤服務次數<15次:30分;

    4)15次≤服務次數<20次:40分;

    5)20次≤服務次數<25次:50分;

    6)25次≤服務次數<30次:60分;

    7)30次≤服務次數<35次:70分;

    8)35次≤服務次數<40次:80分;

    9) 40次≤服務次數<45次:90分;

    10) 45次≤服務次數:100分。

    年度服務總結

    10%

    包含服務機構概況、合創券服務業績,重點應包括服務企業名單、申報通過率、服務企業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情況。

    額外加分

    ——

    每獲得一次區縣、市級、省級、國家級獎勵的,分別加5分、10分、15分、20分。

    一項否決

    ——

    出現違反《合肥高新區2020年度創業創新服務券實施辦法》行為,直接取消評優資質。

    附件3:

    標準化服務產品合同價格補貼上限表

    十二類標準化服務產品合同價格補貼上限

    一、知識產權服務合同價格補貼上限

    PCT(國際階段官費)

    (兌現比例50%)

    PCT(國家階段費用)               (兌現比例50%)

    發明專利             (兌現比例40%)

    實用新型 /集成電路設計                (兌現比例40%)

    外觀設計/ 軟件著作權 /商標代理(兌現比例40%)

    15000元

    15000元

    3500元

    1500元

    1000元

    二、會計服務合同價格補貼上限(兌現比例50%)

    代理記賬/月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

    收入專項審計

    研發費用高企

    專項審計

    年度財務報表審計

    憑證張數

    收費標準(元/月)

    年總收入總額(萬元)

    收費標準(元/年)

    年研發費用總額(萬元)

    收費標準    (元/年)

    資產總額               (萬元)

    收費標準      (元/年)

    小規模納稅人

    <50

    500

    ≤500

    2500

    ≤100

    2500

    ≤100

    1500

    50-100

    800

    501-1000

    4000

    101-500

    4000

    101-500

    3000

    >100

    1000

    1001-5000

    5000

    501-1000

    5000

    501-1000

    4000

    一般納稅人

    <50

    600

    5001-10000

    7000

    1001-5000

    6000

    1001-5000

    6000

    50-100

    1000

    ≥10000

    10000

    ≥5000

    8000

    5001-10000

    10000

    >100

    2000

    ——

    10001-50000

    20000

    三、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價格補貼上限(兌現比例50%)

    上年度營業收入

    ≤500萬

    上年度營業收入

    501-1000萬  

    上年度營業收入1001-2000萬

    上年度營業收入

    >2000萬以上

    30000元

    40000元

    50000元

    60000元

    四、稅務鑒證服務合同價格補貼上限(兌現比例50%)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

    鑒證、稅前彌補虧損鑒證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專項鑒證

    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

    稅前扣除鑒證

    年銷售收入總額(萬元)

    收費標準              (元/年)

    年研發費用總額                 (萬元)

    收費標準           (元/年)

    報損金額總額(萬元)

    收費標準

    (元/次)

    ≤100

    2500

    ≤100

    3000

    <50

    3000

    101-500

    3000

    101-500

    3500

    50-200

    4000

    501-1000

    4500

    501-1000

    5000

    >200

    6000

    1001-5000

    6000

    1001-5000

    6000

    ——

    5001-10000

    10000

    >5000

    10000

    10001-50000

    15000

    ——

    五、股份有限公司四板掛牌服務合同價格補貼上限(兌現比例50%)

    60000元

    六、軟件相關服務合同價格補貼上線(兌現比例50%)

    軟件企業評估

    軟件產品評估

    軟件項目驗收測試

    (效率)

    軟件項目驗收測試

    (非效率)

    軟件產品驗收測試

    (效率)

    軟件產品驗收測試

    (非效率)

    800元

    400元

    5000元

    4000元

    5000元

    4000元

    七、知識產權評估服務合同價格補貼上限(兌現比例40%)

    評估值0-500萬

    評估值501-1000萬   

    評估值1001-2500萬

    評估值2501-5000萬

    15000元

    30000元

    50000元

    70000元

    八、認證服務合同價格補貼上限(兌現比例40%)

    ISO9001、ISO140011、OHSMS18001   

    ISO9001、ISO140011、OHSMS18001復審

    ISO270001、ISO20000

    8000元

    5000元

    0-65人

    30000元

    66-275人

    45000元

    >275

    55000元

    九、云服務器租用、托管服務合同價格補貼上限(兌現比例40%)

    15000元

    十、項目申報服務合同價格補貼上限(兌現比例40%)

    合同金額為政府實際到位撥款金額的12%,最高不超過40000元。

    十一、科技成果服務合同價格補貼上限(兌現比例30%)

    科技成果查新

    (國內)

    科技成果查新(國內外)

    科技成果鑒定

    科技成果

    登記

    科技成果評價

    1000元

    1800元

    8000元

    8000元

    5000元

    十二、科技保險服務合同價格補貼上限(兌現比例40%)

    合同金額根據險種和保額制定,最高不超過2.5萬。

    注:上述服務合同使用合創券可兌現金額=價格補貼上限*兌現比例;

        合同實際成交額低于兌現上限的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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