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項目疑難解答
非遺、工程研究!北川羌族自治縣促進苔子茶產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申報補助獎勵、要求范圍細則
綿陽市北川羌族自治縣促進苔子茶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修訂稿)梳理,詳情如下,龍頭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實驗室、質量獎、非遺、家庭農場、新型研發機構、專利、科小、申報補助獎勵、要求范圍等內容,詳情如下,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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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適用范圍
第一條從事北川茶葉產業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范、縣域發展規劃等基本要求的個人及企業、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種植大戶、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經營主體,可按本意見享受獎勵扶持政策。
第二章夯實茶葉產業發展基礎
第二條支持苔子茶種質資源保護。對于現有的連片或相對連片面積10畝以上的有性系老茶園進行保護,鼓勵采用茶糧、茶經間作的種植模式,鼓勵支持新栽苔子茶系列茶苗,給予100元/畝·年的補助。
第三條支持苔子茶良繁體系建設。新建“苔子茶”良繁基地,給予一定項目扶持;選育出“苔子茶”良種,并通過國家、省級品種登記的,給予國家級10萬元、省級5萬元的補助。
第四條支持標準化苔子茶基地建設。按照標準化新栽植、補植茶苗,且成活率達95%以上的,依據實際驗收數,按照當年茶苗市場價格的50%給予種苗補助。
第五條支持低產茶園改造提升。新型經營主體或大戶申報并實施低產茶園改造提升,連片面積達20畝以上,按照規范管理要求,達到標準、驗收合格的,給予茶葉生產管理者補助。改造當年補助600元/畝·年的改造和管護費用,第二、第三年補助400元的管護費用。
第六條支持茶園基礎設施配套。支持茶葉產業發展規劃區內“田網、路網、水網”三網建設;園區核心區與主要交通干道的連接道路建設納入縣鄉交通網絡建設。
第三章培育新型經營主體
第七條支持建設規模化基地。具備流轉合同、面積依據和支付憑證,且管護到位的新型經營主體或大戶。按照市場流轉每畝茶園價格費用的50%給予土地流轉補助。同一地塊享受補助不超過3年。
第八條支持生產設備更新。茶葉加工企業、專合社、家庭農場在對現有加工設備升級的,按審定投資額的40%進行補助,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九條支持市場主體提檔升級。支持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做大做強引領產業增效。對新獲得國家、省級、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3萬元;新獲得國家、省級、市級、縣級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15萬元、2萬元、1萬元;新獲得國家、省級、市級、縣級家庭農場的,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15萬元、2萬元、1萬元;對符合《中共北川羌族自治縣委辦公室北川羌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北川羌族自治縣茶產業鏈“鏈主”企業培育實施方案>的通知》(北委辦發〔2022〕41號)文件,新認定為鏈主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第十條支持增強產業科技支撐。鼓勵茶葉企業積極申報茶葉良種專利、技術專利和加工工藝創新專利等,給予當年新獲得的專利2萬元/項的一次性獎勵;
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參照縣工業信息化和科技局出臺的《北川羌族自治縣進一步支持科技創新六條政策(試行)》(北府發〔2023〕13號)第三條:建設國家、省、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等創新平臺及新型研發機構,且當年新認定的,分別給予國家級50萬元、省級20萬元、市級5萬元一次性獎勵;
科技成果轉化。參照縣工業信息化和科技局出臺的《北川羌族自治縣進一步支持科技創新六條政策(試行)》(北府發〔2023〕13號)第六條:對進行技術合同交易登記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按上一年度市生產力促進中心認定成交金額的2%給予獎勵。對近三年所獲的科技成果進行應用轉化,當年實現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十一條支持企業做大做強。對社會資本整合運營我縣茶葉產業的,通過“一事一議”給予扶持。企業通過兼并收購、聯合重組、合資合作等方式整合茶葉企業以及掛牌上市的,參照執行。
第四章綜合利用及新產品研發
第十二條支持夏秋茶開發。茶農交售苔子茶夏秋茶鮮葉100公斤以上,每公斤給予2元補助;茶葉企業每加工1噸苔子茶夏秋茶鮮葉給予1000元的補助。茶葉加工企業每開發一個苔子茶夏秋茶新品種且銷售額達到30萬元以上,給予3萬元補助。
第十三條支持新產品研發。鼓勵茶企以北川苔子茶為原料研發茶食品、茶文創產品、抹茶、冷泡茶、速溶茶粉、茶葉裝飾品等茶葉衍生產品、各類含茶制品及代用茶產品,年銷售額30萬元以上,一次性獎勵3萬元。對于新辦上述產品生產許可證(SC)給予3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第五章培育品牌推廣及營銷體系
第十四條支持品牌建設。首次榮獲“中國質量獎”“四川省政府質量獎”“綿陽市政府質量獎”的,分別獎勵30萬元、10萬元、2萬元。首次榮獲“中國質量獎”“四川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分別獎勵15萬元、5萬元。對年度內茶產品獲得國際金獎、國際銀獎、國家級金獎、省級金獎的,分別獎勵10萬元、8萬元、5萬元、3萬元。獲得同一評獎機構評定的多項獎項的,只認定最高獎項1項。
第十五條支持區域公用品牌培育和茶產品銷售。茶葉加工企業統一標準,統一品牌,統一使用區域公用品牌包裝,擴大市場影響力和競爭力。凡使用“羌食薈”“北川苔子茶”“北川茶葉”(簡稱“統一品牌”)的企業,按照規范設計制作的,按照規范設計制作的,給予單個品牌包裝3萬元補助,補助企業總額不超過10萬元。
對在市級及以上城市開設北川苔子茶產品專賣店或配送中心、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線下年銷售額達到500萬元,一次性獎勵5萬元,使用統一品牌包裝的,一次性獎勵8萬元。通過電商平臺外銷北川苔子茶,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單個企業獎勵5萬元,使用統一品牌包裝的,一次性獎勵8萬元。對有實際出口業務成交的,除享受國家出口退稅政策和本市外貿出口獎補政策外,另按實際出口額的2%進行一次性獎補,單家茶葉企業每年補助不超過5萬元。企業每年在國外、省外、省內城市開展茶葉專場推介會的,給予企業每場次分別補助3萬元、0.5萬元,0.2萬元。
第十六條支持茶產品走出去。鼓勵茶企加強對外合作交流,拓展茶葉市場。對茶企參加“萬企出國門”“川貨全國行”“惠民購物全川行”“綿陽造”產品推薦會及政府組織的茶博會、農博會等其他展銷展示會,經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對協會抱團參加100平方米以上的,依據票據,給予展位費及特裝費不超過20萬元的補助。
第十七條支持大力推廣羌茶文化。對新認定的四川非遺大師(工作室)給予3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級、市、縣級非遺工坊,分別給予10萬、5萬、3萬、2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六章推進三產深度融合
第十八條支持茶文旅養融合發展。鼓勵新型經營主體和個人開發茶餐,投資茶文旅養新業態,促進茶葉產業一二三產融合發展,對以茶文化為主題打造的三星級及以上的特色農家樂,經認定符合標準的,一次性獎勵2萬元。建設以茶葉為主的旅游商品購物店、旅游產品專營店、特色商品體驗店,開發以羌茶文化休閑、茶康體療養為主的新業態創意體驗館,且申報進入“四上企業”名單的,投入營運后,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九條支持打造羌茶文化旅游精品路線。鼓勵支持各鄉(鎮)及茶企依托茶資源,結合當地自然風光、民族風情、民俗美食等特色,打造茶葉公園、研學基地、體驗點和茶藝小鎮,建設體驗茶廠、茶產品展示購物店、茶文化吧等,按實際投資額達到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以上的,分別補助5萬元、3萬元、2萬元。
第七章強化要素保障
第二十條落實財政資金。財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萬元的茶葉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茶苗、農資、管護、流轉、基礎設施配套、品牌推廣、茶文旅融合、貸款貼息、風險分擔、保費分擔等方面的獎補。
第二十一條增強金融扶持。減輕中小型企業發展風險,對注冊地、生產地均在我縣,從事茶葉相關的企業、新型經營主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優先享受相關金融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條鼓勵參保增強抗風險能力。新增茶葉特色農業品種保險,支持茶葉經營主體購買保險,提升農業生產抵御自然災害和病蟲害的能力。對農戶自繳保費部分予以50%的保費補貼,并將新增特色農業保險縣級補貼保費資金納入年度縣級財政預算予以解決。
第二十三條支持茶葉產業人才培養。加大茶葉產業人才的引進和培育。將招考茶葉專業人員優先納入年度事業單位招考計劃;在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社會人士中聘用一批茶葉專家;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茶葉技能培訓和技能競賽等多種形式,培養造就高素質的茶葉產業、茶文化從業人員。對制茶、評茶、茶藝新取得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職業資格證的一次性給予2萬元、1萬元、0.5萬元、0.1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四川制茶大師、四川茶藝大師、四川評茶大師、四川農村手工藝大師及國家級鄉村工匠名師給予2萬元的獎勵;對認定的國家、省級、市級、縣級茶葉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分別給予5萬、2萬、1萬元、0.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四條強化生產、經營類用地保障。將茶葉產業生產、經營用地需求納入政府年度新增建設用地統籌安排中,自然資源部門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及時報批、及時供地;支持由村集體收購、村集體統一管理的運作模式,利用村集體擁有的舊民房開發羌茶文化和民宿經濟等茶文旅融合項目。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杜絕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一律不予獎補。采取虛報發票、合同造假、重復申報等不正當手段套取獎補資金的、取消其當年及下年度申報資格,對已發放的資金依法追回,對相關違規違法行為依法處理,對造成涉農事件的不予獎補。當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勞資糾紛群體性事件以及在環保、稅務、質量等方面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查處的單位兩年內不得享受本獎補政策,不能享受政府補助。
第二十六條按照“先建后補”原則,當年獎補項目應于次年1月15日前向縣農業農村局申報,由縣農業農村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次年第二季度兌現獎補。本意見如與我縣及以上獎補政策內容相重復的,按“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如已享受省級、市級、縣級相關獎勵和補助的,不予重復享受。特別重大及特色項目實行“一事一議”。
第二十七條本意見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2*年*月*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原《中共北川羌族自治縣委辦公室北川羌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北川羌族自治縣促進茶葉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試行)〉的通知》(北委辦發〔2021〕41號)同時廢止。上級部門對相關獎補內容有關政策如有調整,按照上級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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